受管制行业、活动及监管部门
许多在爱尔兰的商业活动都是依照附件中阐述的原则进行管制或监督的。这一章节,我们将集中关注爱尔兰在过去25年中最伟大的成就之一,即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的地位。
国际金融服务
位于Dublin的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已经发展成为世界范围内广泛领域的金融服务中心。从起初的仅是由一系列重要税务激励政策推动,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已经成长为拥有这一领域的250家国际金融机构、当前雇员约25000人的程度。国际金融服务中心现有许多全球领先的金融机构,它们在以下领域提供广泛的金融服务:
- 投资基金;
- 银行业和资产融资;
- 财务管理;
- 融资租赁;
- 自保保险;
- 资产管理;
- 资金管理和监护;
- 证券交易;以及
- 证券化服务。
爱尔兰金融服务监管局(简称为“金融监管局”)是爱尔兰金融服务活动的监管部门。在爱尔兰建立国际金融服务业务的吸引力在于爱尔兰的法律和监管制度、劳动力队伍的专业技巧和专门知识、亲商策略、地税、基础设施以及政府支持。
全球50家顶级银行中有半数在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开展业务。在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开展的典型银行活动包括融资、航空器租赁、国际借贷和贷款财团、债券和商业票据发售、全球财务服务、投资和公司银行业务、结构性金融、银行办公服务、信用卡运营、客户财务管理和证券化。
在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开展的部分全球财务活动包括:集团内部借贷/融资、现金池、净额结算、现金管理、市场定价、汇兑和利率风险管理以及跨境租赁。
超过四分之一的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公司开展关于保险的业务,尤其是自保保险和再保险。
投资基金
在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开展的国际金融服务的主要次级领域之一时投资基金。对于国际投资基金组织,爱尔兰有一系列不同水平的良好政策,爱尔兰既是投资基金的住所,也是管理、推广和服务住所地位于其他国际性地点的基金的中心。
可用于受管制集体投资计划或基金的公司性和非公司性媒介如下:
- 单位信托;
- 有可变资本的投资公司;
- 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及
- 普通的合约性基金。
根据投资性质和范围以及衍生工具用途的不同,受管制投资基金会受到一定的投资限制,除非它们只面向高级投资者。每一基金必须有一名爱尔兰管理人,某些最低管理活动必须在爱尔兰进行,并且每一名理事、推销商、投资经理、经理和普通合伙人必须经过金融监管局的批准,这些人员的更换也在批准之列。每一基金也必须印发招股说明书或证券发行说明书,且必须向金融监管局提交定期和年度账目。
爱尔兰的两项受管制基金制度是:
-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以外的其他集体投资计划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必须是开放式基金,且可在全欧洲利用“单一护照”进行单位/份额销售活动。这意味着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一旦在爱尔兰获得授权、接受管制,则其即可被售给所有欧盟成员国的公众,并且一旦对有关地方当局发出适当通知,也可在远东、拉美和中东地区进行销售。
由于须符合通用欧洲标准,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被视为是受管制程度最高的基金。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是在早期成功的基础上,通过将获批投资的范围扩展到货币市场票据、银行存款、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和金融衍生工具而发展和建立起来的。过去三年中的立法发展已使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能够利用新产品机会,包括战略性联合杠杆和衍生品。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现在可以与结构性票据、单位关联性的人寿产品和不受限基金进行广泛竞争,但这是在增强性管理、合法和透明的框架内进行的。一些投资者需要受管制程度更高的产品,而对于越来越将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视为向这些投资者推广产品的一个机会的对冲基金经理而言,他们不会忘记前述内容。
非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非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制度对于希望以高级投资者即机构和高净值个人为目标的基金经理而言是很有吸引力的。某些应用较复杂投资策略、风险也较大的基金可能是不为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所允许的,但是可以设立成为非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投资者喜好会支配非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的监管参数,且可以根据相关目标投资者市场的不同而分解为三类:1. 个人投资者, 2. 职业投资者,3. 合格投资者(机构性/高净值)
合格投资者基金是爱尔兰最受欢迎的非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基金之一,因为这种基金具有灵活性,可以适用替代性投资策略,例如对冲基金、对冲基金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不动产投资基金。合格投资者基金只对特定投资者开放,即合格投资者基金中的每个投资者最低认购额为250000欧元,这种基金中的投资受限于:
- 最低净值超过1250000欧元的个人(不含其主要居所);以及
- 持有或自由选择至少投资25000000欧元的机构投资者。
为满足现有基金提供人的要求并变成一个对替代性投资更具吸引力的地点,爱尔兰金融服务监管局(简称为“金融监管局”)现在可以在相关方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在提交相关证明文件24小时内核准合格投资者基金。
近期发展概况
爱尔兰近期根据2009年《公司(杂项规定)法》采用了新的基金重新注册法律,此法为非爱尔兰公司基金到爱尔兰重新注册规定了清晰明确的流程。制定这些条款的目的是帮助目前的基金经理将非爱尔兰基金设立在爱尔兰。这个流程的工作包括向爱尔兰公司注册处提交注册文件,并同时向金融监管局申请批准为受管制基金。
2009年6月,欧洲部长理事会批准了《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IV指令(指令2009/65/EC)(简称为“《指令》”),该《指令》于2009年11月17日发布在欧盟官方期刊上。这一《指令》在许多方面对现有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制度作了提升。《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IV指令》的部分主要特征包括:
· 引入管理公司通行证计划,经过母国成员国批准的管理公司据此可以管理在其他欧盟成员国设立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根据某些投资者保护拘束性规定,所有类型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现在可以进行跨境兼并了,且可以得到各个成员国的认可。这使得国内外基金能够进行合并,进而提供利用规模经济效益的联营机会,因此也能节省成本、提高回报。
- 《指令》将使支线基金能够依照母基金-支线基金条款向单一母基金注入资产;
- 当前正在引入一个新的“监管者对监管者”通知程序,以去除涉及跨境分配流程的行政管理上的障碍和延误情况。
- 当前正引入一个新的标准概要信息文件,即“关键性投资者信息”以替代简略化的招股说明书。对于关键性投资者信息文件,计划将其设计成一种以非技术性格式写就的简报文件,在投资者作出认购之前向其提供丰富的信息。新简报文件旨在使投
资者能够基于及时性以及掌握更多信息的基础上作出投资决定。
· 当前正引入一些具体措施,用于改进各成员国的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换情况。
在利用此前指令提升产品本身之外,《指令》的意图是改进产品运营的环境。促进基金兼并、改进跨境分配的框架以及引入管理公司通行证制度的目的都是减少成本、提升规模经济效益并推动分配的简便性。这只会加强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产品的力量,并确认其作为受管制集体投资选择的全球品牌的地位。《指令》在所有成员国的最后执行期限是2011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