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Navigation

在爱尔兰投资

贸易规则——进出口法律

货物出口

出口给非欧盟国家(即“第三国”)的货物的海关手续必须由出口人或其代理人完成。所有用于货物清关的必要证明文件(例如许可证和发票)必须与报关文件同时提交。

关于两用物品和技术出口管制的欧盟制度是2000年通过的,并于2009年进行了更新。

爱尔兰也有相应的出口立法,其中包含了一份关于须遵守出口管制规定的军事货物和技术的详细清单。这份军事清单包括了少量由于国家政策原因而须受管制之军事货物和技术。

保持爱尔兰出口管制程度是由于如下原因:

  • 管制可用于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之生产、运输等的“两用”物品——即具有民用和军用双重用途的物品——的出口;
  • 管制军事货物或技术向具有威胁国际或地区和平的行为的国家进行出口;以及
  • 遵守联合国、欧盟和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针对向某些国家的出口、为改变该种国家政府的行为而制定的限制性规定。

爱尔兰出口商在出口下列货物或技术时须申请许可证:

  • 2009年《输出品(货物和技术)管制明细法令》中规定的军事货物和技术;
  • 高度敏感的两用物品(即欧盟理事会规定428/2009附件IV中列举的物品);
  • 输出目的国在欧盟之外且不是特定豁免国家的非敏感性两用物品;
  • 联合国或欧盟针对某些国家而作出的制裁令中涵盖的物品;
  • 须遵守爱尔兰立法中的一揽子条款的物品。

    对于提供涉及两用物品及其运输的经济服务这一方面也有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物品进口

从欧盟以外的国家进口到爱尔兰的货物可能需要办理海关手续。货物必须由将其带入爱尔兰的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给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将货物提交给海关是指通知将货物到达海关办公室或海关当局指定或批准的任何其他地点的信息通知海关当局。这在爱尔兰是通过在货物到达时进行概要申报(“报告”)的方式完成的,电子件或打印件均可。

对提交给海关的货物将加以暂时储存,直到其被指定进行海关准许的处置或使用。暂时储存设施必须经过海关批准,并且对于在货物储存期间可能产生的任何关税/税可以要求提供担保。

在对货物进行概要申报之后,对这些货物进行海关准许的处置或使用所需的手续必须在以下期间内办理:

  • 如是海运的货物,则是从概要申报提呈之日起45天;或者
  • 如是非海运的货物,则是从概要申报提呈之日起20天。

海关准许的对货物所进行的处置或使用可以是以下任何一种:

  • 依照海关程序出售货物;
  • 将货物移入免税区或普通仓库;
  • 从欧盟的海关辖区对货物进行再出口;
  • 销毁;或
  • 弃货,归入爱尔兰国库。

所有意图根据海关程序出售的货物在该程序的申报中必须有所体现。

下列为海关程序:

  • 放开自由流通;
  • 运送;
  • 海关储存;
  • 进口加工;
  • 海关监管下加工;
  • 暂准进口;
  • 出口加工;或
  • 出口。

某些海关程序允许以某一特定目的进口货物而不支付全部或部分进口关税,但是在海关程序批准过程中,货物仍须处于海关控制之下。


Contact Us

  • Ireland

    t +353 1 614 5000
    f +353 1 614 5001
    e mail@mhc.ie

    South Bank House,
    Barrow Street,
    Dublin 4 Ireland.

  • UK

    t +44 20 3178 3368
    f +44 20 3178 3367
    e mail@mhcldn.com

    60 Lombard Street,
    London EC3V 9EA,
    UK.

  • USA

    t +1 212 786 7376
    f +1 212 786 7316
    e mail@mhcny.com

    330 Madison Avenue,6th Floor,
    New York NY 10017 ,
    US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