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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尔兰投资

尔兰作为欧盟证券立法活动之母国成员国

《招股说明书》和《透明度指南》

2003年12月31日,《欧盟招股说明书》生效,于2005年6月30日开始实施。

该说明书对于来自非欧盟国家(说明书内称为“第三国”)尤其是美国的证券发行人而言,具有重大意义。实际上,欧洲有联邦证券方面的法律,但并没有联邦证券监管机构——其监管机构的职责是监管来自“第三国”发行人的欧盟成员国就是发行人的“母国成员国”。

在第三国发行人做以下两件事情之一时该发行人的母国成员国即产生:

  • 在欧盟成员国做证券公开发行(于2003年12月31日或其后);或
  • 在欧盟成员国的受监管市场上首次申请证券公开上市。

母国成员国由该两件事情中首先完成者决定,它是作出发行行为或证券进入交易时所在的成员国。

如果证券在发行在2003年12月31日到2005年6月30日之间作出,以使该种发行具有选择母国成员国的效果,则发行须在当时根据当地法律被视为公开发行。

如想具有选择母国成员国的效果,则上市须在2005年7月1日之前完成。

美国发行者通常会将《招股说明书》放在雇员股票发行来理解。雇员购股计划的发行通常会被视为对公众的发行。但是,除德国、意大利和波兰外,对不可转让雇员股票期权或受限股票的发行不是如此。

母国成员国共有两种,各不相同:

  • 与股权证券(即股票)和零售债券证券(单价低于1000欧元的债券)的发行有关的母国成员国——此只可选择一次;以及
  • 与批发债券——单价为1000欧元或更高——的发行有关的母国成员国。这是由发行人从债券上市或发行所载的成员国选择的。

关键问题:

  • 如果于2003年12月31日或其后发行的证券或申请上市的证券是单位价值低于1000欧元的股权证券(即股份或可转为发行人股份的债券)或债券证券,则对母国成员国的选择是永久和不可撤销的;
  • 如果于2003年12月31日或其后发行的证券或申请上市的证券是单位价值1000欧元或更高的(不可转换)债券证券,则只可在涉及已发行或已上市证券时选择母国成员国。

美国公司在做什么?

为避免被永久“诱骗”选择了错误的欧盟成员国,一些公司已明确地寻求进入英语为工作语言的,以及它们感觉那里的监管机构会更熟悉相应程序的国家。

爱尔兰在作为母国成员国方面尤其拥有优势,因为:

(i)                    英语为国家语言;

(ii)           与招股说明书宣读和审批工作被直接移交给国家监管机构操作不同,它是被委托给市场操作机构即爱尔兰证券交易所并在此进行相关工作的,并且在2011年底计划将其移到新的国家监管机构进行流畅操作;并且

(iii)                上市更为快捷,收费更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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