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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爱尔兰投资

在爱尔兰建立企业可享受的税收受益政策

爱尔兰作为世界主要的外来投资地区是全世界和欧洲公认的。作为被欧盟陆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列入白名单的国家,爱尔兰享有较高声誉。爱尔兰是欧洲、中东和非洲地区金融服务、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博彩和制药领域的商业中心。它日益成为控股公司在欧洲选址的重要选择,以及知识产权所有权的来源地。在金融领域,爱尔兰是全球企业选择从事资产和结构性金融、保险和投资基金活动的重要地点。

与欧盟所有其他成员国类似的是,爱尔兰有一套先进的税率、免税、补贴、抵免税和减免税方面的政策,以吸引企业在这里从事各种不同的活动。这套政策的核心是,几乎所有在爱尔兰进行的贸易活动均可享受12.5%的公司税率,特定的投资基金和股份投资可以免税,以及通过爱尔兰的公司或其他媒介架构安排包括巨额租赁在内的跨境交易的能力,以利用爱尔兰广泛的免双重征税条约网络。爱尔兰所签订的免双重征税条约中当前有48项有效。欧盟范围以外与爱尔兰订有免双重征税条约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巴林、白俄罗斯、波黑、加拿大、智利、中国、克罗地亚、格鲁吉亚、冰岛、印度、以色列、日本、韩国、马其顿、马来西亚、墨西哥、摩尔多瓦、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俄罗斯、塞尔维亚、南非、瑞士、土耳其、美国、越南和赞比亚。

作为爱尔兰纳税主体的公司有义务按照12.5%的税率为其在爱尔兰从事的贸易活动,以及针对其从贸易子公司获取的股息缴税。外国税款抵免岸上集合制度使得外国税款得以抵免,这其中包括针对已扣除所支付股息之利润的预扣所得税,从而可以避免按照爱尔兰有关规定征税。

此外,2010年《金融法》使得贸易收入得以免于进行贸易投资控股。这种免除对于保险公司以及得到因持有少于公司已发行股本5%份额之股份而产生的股息收入的其他金融机构而言,尤其具有吸引力。

25%的公司税税率适用于被动收入、特定的土地交易以及油气和矿产开发方面的商业活动。依照25%的税率缴税的非贸易型活动一般不在新的爱尔兰转让定价制度的范围。爱尔兰的税务制度可以适用于各种各样的营利性活动和其他活动,举例如下:

i.                    作为欧洲、中东和非洲(即“EMEA”)商贸中心的爱尔兰

众多美国和其他国家的公司都选择爱尔兰作为发展它们欧洲、中东和非洲商贸中心的枢纽。与运营实质相适应的贸易活动所产生的利润按照12.5%的比率缴税。通过确保从爱尔兰对欧洲、中东和非洲商贸中心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以及对涉及海外税项的活动进行限制,可以将征收外国税项的风险降到最低。对于适用12.5%税率的情况,也可以通过使用外国税收抵免以及研究和开发抵免的方法加以减少(详见下文)。

外国暂调人员被吸引到欧洲、中东和非洲商贸中心来,是因为他们在爱尔兰所应缴纳的一部分就业税可以退税(详见下文)。

ii.                  作为知识产权产业基地的爱尔兰

许多公司,尤其是制药和电子商务领域的公司,都在爱尔兰开展了知识产权开发贸易方面的业务,这方面的税率是12.5%。但是这个标准可以利用爱尔兰的知识产权制度加以变动。这需用到爱尔兰税制的三个特点:

  • 对无形资产进行税收折旧,
  • 减免预扣所得税,抵免外国税项,
  • 研发税项抵免。

对从相关实体/第三方实体处所得无形资产进行的税收折旧

用于公司贸易的无形资产涉及基本建设支出时,会适用税收折旧的规定。根据标准会计处理的实际情况,可以进行税款划销,或者公司也可以选择在一个15年的期限中,固定每年减记7%,最后一年减记2%。

如果从一家外国关联公司处或者第三方收购中获取了无形资产,则可以享受减免税的政策。如果无形资产在一个资本收益税组织内进行转让,收购方公司有权主张补贴费,但是转让资产的公司不可主张资本收益税组织减免税优惠。

无形资产的定义非常广泛,其包括专利、商标、商号、著作权、补充保护证书以及针对药品和相关权利的销售和与定义中某一项资产直接关联的商誉的特定授权。

2010年《金融法》拓展了有资格申请该种减免税优惠的资产的定义,把为进行商业应用而获取的电脑软件(“最终使用”类型)也包含在内。机密工艺或秘方或其他涉及工业、商业或科学实验(无论是受专利权、著作权保护还是受相关权利保护)的机密信息现在也属于无形资产。另外,2010年《金融法》允许支出一定费用用于申请批准或申请注册专利权、注册外观设计、设计权或发明、商标、商号、商业外观、品牌、品牌名称、域名、服务标识、出版名称、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以取得申请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资格。

如果在首次供给资产所处的会计期间开始之后资产已售出超过10年(前15年),则不存在减免税的追回利益,但其造成某一关联公司主张补贴费的情况除外。公司必须依照《国际财务汇报准则》或爱尔兰《通用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账目。

减免税的最高限额是贸易相关收入的80%。这一限额是针对资本税减免额与任何其他相关的利息支出的总额而言的。

预扣所得税减免及外国税项抵免

通常而言,如果是专利权使用费或者使用费被看作是“纯收入利润”,爱尔兰会对支付给非本地居民的特需使用费征收预扣所得税。

在适用爱尔兰预扣所得税的情况下,所有爱尔兰订立的免双重征税条约都会大量减低或全部免除针对支付给协定管辖地范围内的非本地居民的使用费而征收的爱尔兰预扣所得税。此外,根据欧盟《关于欧盟内部交易之利息和使用费的指令》,预扣所得税也可以享受减免政策。

除上述内容外,2010年《金融法》还针对从国外获取的使用费须承担的外国税项做出了单方面减免的规定。一般来说,这一规定不会导致更多的爱尔兰税负,因为爱尔兰的税率通常低于付款人所在管辖地的税率。

研究和开发方面的抵免

如果研究和开发活动是在爱尔兰或欧洲经济区进行的,则爱尔兰可以提供相当于特定增量研究和开发支出25%的税收抵免。研究和开发税项抵免是参考高于2003年基准年支出的内部研究和开发成本计算的。研究和开发抵免将直接用于降低公司的公司税负,同时,如果研究和开发抵免额超出了支出所发生年份的公司税项,则可以将超出额:

  • 用于抵扣前一年的税负;
  • 进行无限期结转,用于在今后的纳税年份抵消;或者
  • 申报为退税款,在33个月的期间内分3期支付。(退税款的数额以公司为接下来10个会计期间所支付的公司税,以及公司在合格研究和开发支出发生的会计期间内所承担的薪资支付义务(即预扣所得税制、与收入挂钩的社会保险和征税)两者中较大额者为限)。

研究和开发抵免政策也可以适用于研究开发所用的建筑方面的支出,如果公司针对建筑物在4年期间内所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占到了涉及该建筑物的所有活动的35%以上,则建筑建设(包括翻修)支出可以享受该政策。所允许的抵免额与在4年时间里以研究和开发目的而对相应建筑物的使用程度是成比例的。如果在产生建筑物支出的会计期限的10年时间里,建筑物被出售,或者公司停止以研究和开发目的使用该建筑物,则相应的款项将会被收回。

iii.                作为控股公司汇集之地的爱尔兰

随着国际上反对避税天堂的压力越来越大,作为控股公司选址之地的爱尔兰吸引了众多关注的目光。促成这一现象的关键性因素列举如下:

  • 在爱尔兰的税制下,跨国公司可以在爱尔兰的子公司持股的同时,不会因此而缴纳针对股息或资本收益的爱尔兰税款;
  • 爱尔兰的控股公司也需要缴纳爱尔兰公司税。它们可以因爱尔兰所订立的众多免双重征税条约而受益。位于避税天堂的控股公司在利用免双重征税条约而降低或消除预扣所得税方面是受到限制的。
  • 根据《罗马条约》的规定,爱尔兰的税制只适用于在爱尔兰从事相关活动的纳税法人,不适用于位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公司。相应地,与其他欧盟成员国不同,爱尔兰并没有关于受控制外国公司的制度。
  • 如果爱尔兰一家公司纳税居民的股份发生了转让,则征收1%的印花税,但该税可以通过在爱尔兰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设立控股公司、保持在爱尔兰进行集中管理和控制的方式避免,也可以利用一家有美国存托凭证或同等票据的爱尔兰股份有限公司避免。

 

iv.                作为金融服务汇集之地的爱尔兰

a)      作为基金汇集之地的爱尔兰

爱尔兰有颇具吸引力的关于建立受监管投资基金的制度,是从事基金管理、保管、经营的企业偏爱之地。

受管制基金受益于以下良好的税务规定:

  • 无论投资人来自哪个国家或地区,受管制基金的所得和收益均免于征税,这使得投资人可以在免于缴税的基础上以全额所得和收益回收投资;
  • 根据国内立法,收入分配或基金对非爱尔兰居民投资人免于缴纳预扣所得税,但是须做出相关声明表示投资人是非爱尔兰居民。即使投资人是一个与爱尔兰没有签订免双重征税条约的国家的居民,也可以免于缴纳预扣所得税;
  • 某一爱尔兰受管制基金的单位或份额在建立、转让或出售时免于征收印花税;
  • 某一基金可享受的许多服务均是免于缴纳增值税的,例如,投资经营、管理和保管服务。

爱尔兰最近根据2009年《公司(杂项规定)法》采用了新的基金重新注册法律,此法为非爱尔兰公司基金到爱尔兰重新注册规定了清晰明确的流程。基金到爱尔兰重新注册,可以免于缴纳涉及投资人的税项,但是,由此引起的投资人在当地纳税方面的后果需要加以考虑。如果架构适当合理,对于基金的资产转让或单位换算都不会征收爱尔兰印花税。

·  2009年6月,欧洲部长理事会批准了《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 IV指令》(指令2009/65/EC)(简称为“《指令》”),该《指令》在2009年11月17日公开发布于欧盟官方期刊上。这一《指令》在许多方面对现有的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制度作了提升。2010年《金融法》中规定的众多条款,使爱尔兰管理公司能够在不导致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在爱尔兰被征税的情况下管理非爱尔兰可转让证券集体投资计划。这应当能够帮助爱尔兰吸引管理公司寻求利用新的管理公司通行证。

除上述内容外,2010年《金融法》还有一些其他变动,这些变动旨在提升爱尔兰在全球基金行业的竞争地位。这些变动之一就是减轻关于非本地居民申报表格的管理负担,税务署由此可以准予投资企业不需获取和保存非爱尔兰纳税居民投资单位持有人的申报表,在这种情况下,税务署须确认投资企业制定了确保相关投资单位持有人不居住在或通常不居住在爱尔兰的适当措施。

b)      作为资产融资服务汇集之地的爱尔兰

爱尔兰税制对爱尔兰资产融资行业的发展,尤其是航空器租赁方面,起到了关键性作用,其中亮点包括:

  • 对贸易利润按照12.5%的标准公司税率征税。
  • 如果设备使用超过8年,则可以申请税收折旧,即每年12.5%的税率。这实质上是允许了快速税收折旧的存在,因为航空器的经济寿命相对而言长许多。
  • 对于支付给非本地居民的设备租赁费不征收预扣所得税。
  • 可以享受爱尔兰广泛的免双重征税条约体系,这一体系通常包括关于设备租赁的有益的预扣所得税规定。
  • 对于航空器所有权的转移不征收爱尔兰印花税。
  • 对于航空器出租人,不会出现增值税遗漏的情况,因为航空器出租人对针对航空器租赁费用的增值税通常可以享有全面的返还政策。
  • 通过国内法律豁免规定,支付给位于欧盟或与爱尔兰订有免双重征税条约之国家的非本地居民的利息和股息免于缴纳预扣所得税。
  • 在处分租赁贸易所使用厂房和机器的过程中获得的应税收益可以包含在公司的贸易收入里。
  • 如果一家租入/租出公司不被视作在为爱尔兰税收之目的从事贸易活动,则对于其租赁收益,在扣减一些涉及租赁的审计费等营业支出后,将依照当前25%的税率征收爱尔兰税费。如果公司未在爱尔兰从事贸易活动,则其一般不在新的爱尔兰转让定价制度的调整范围之列。

短期资产租赁

一些短期资产(即具有不超过8年的可预见使用寿命的资产)的出租人可以选择替代性征税机制。出租公司可以根据会计规则而不是现有的征税规则申请将该种收入以税务目的加以计算。这会导致租赁付款的“利息要素”在无资格获得资本补贴(即税收折旧)的情况下加以计税。这种替代性机制不会改变所支付税款的数额,但会使租赁期间的税款处于一个更加平衡的位置。

迄今为止,尚不能针对以经营性方式租赁的资产主张适用这种替代性征税方法。如是,2010年《金融法》已经将这种替代性征税机制的适用范围拓展到了经营性租赁商,前提是需要满足许多条件。这种选择会使出租人因这些租赁行为的会计利润而被征税。简要说来,如果一家出租公司选择这种方式,则超过起点金额的短期寿命资产的经营性租赁就会适用新规定。起点金额是是参照租赁组合的规模加以计算的。

如果出租公司是一个集团的成员,则起点金额会从集团的水平上加以计算,且代表了在所选择前一个会计期间末尾由集团拥有的以经营性方式所租赁之全部短期寿命资产的总价值。这实质上意味着新方式只会适用于集团所持资产组合的增量这个范围。对于低于起点金额的金额,则将继续适用现有的征税方式。

外国货币和非贸易出租人

同时,针对业务活动包括厂房和机器租赁,但不足以构成“贸易行为”的公司,2010年《金融法》也作了新规定。修改内容使得该种公司以它们的职能货币计算它们的资本补贴和损失,因此也就消除了将会计利润转换为欧元所带来的潜在外汇收益/损失。

(c) 作为证券化和结构性金融特殊目的公司汇集之地的爱尔兰

爱尔兰是进行跨境结构性金融交易的关键性地点。爱尔兰税法中针对控制和/或管理,或持有某些合格资产权益(包括合伙权益)的合格特殊目的公司制定了有利的条款。合格资产包括:

  • 股份、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 期货、期权、互惠信贷、衍生品和类似工具;
  • 发票和所有类型的应收账款;
  • 租赁和贷款以及租赁组合;
  • 租购合同;
  • 汇票、商业票据、本票和所有其他种类的可流通票据或可转让证券;
  • 温室气体排放补贴;
  • 保险及再保险合同。

要想成为合格的特殊目的公司,须满足的主要条件是公司必须属于爱尔兰纳税居民,且有关特殊目的公司所进行最初证券化交易的微量资产价值标准是1000万欧元。

在爱尔兰,特殊目的公司的税项通常是按照25%的税率计算的。但是严格说来,以利润共同贷款率支付的回报是可以减免税的。净效应就是,一家特殊目的公司可以利用爱尔兰的免双重征税条约体系来避免为其支付给非本地居民的利息(不是空头净额)缴纳现为20%税率的预扣所得税。国内法律规定,为上市欧洲债券支付的利息,或特殊目的公司向欧盟其他成员国或与爱尔兰订有免双重征税条约之国家的居民支付的利息,可以享受免预扣所得税的政策。

“上市欧洲债券”是指具有如下特点的有价证券:

  • 由公司发行;
  • 在广泛认可的证券交易所开盘;并且
  • 载有可获得利息的权利。

作为负有纳税义务的爱尔兰居民公司,合格的特殊目的公司有权利用爱尔兰的免双重征税条约体系和欧盟指令(为自己获取利益)。目前,爱尔兰签订的免双重征税条约中有48个有效,且又与7个国家签订了免双重征税条约。在欧盟之外与爱尔兰订有免双重征税条约的国家包括:澳大利亚、巴林、白俄罗斯、波黑、加拿大、智利、中国、克罗地亚、格鲁吉亚、冰岛、印度、以色列、日本、韩国、马其顿、马来西亚、墨西哥、摩尔多瓦、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俄罗斯、塞尔维亚、南非、瑞士、土耳其、美国、越南和赞比亚。

具有持票人身份的欧盟居民或上述国家的居民,不会因特殊目的公司支付的利息而负有缴纳爱尔兰所得税的义务。对于具有持票人身份,但并非欧盟居民或非与爱尔兰订有免双重征税条约国家的居民,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是,如果该类人不受爱尔兰税务制度管辖,或不针对在爱尔兰得到的须依爱尔兰制度纳税的其他收入要求退税,则税务署不会采取措施追究相应的纳税责任。

(d) 作为保险业务汇集之地的爱尔兰

在近些时候,一些保险和再保险领域的领先从业者已将其全球总部移到了爱尔兰。它们作出这一决定基于的因素众多,其中包括爱尔兰的有利的税制(包括针对人寿保险公司的总额积累制度)。这使得投保人的投资可以在整个投资期间内免税增长。投资回报或增长须按照当前23%或26%(根据付款性质而有所不同)的税率纳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扣减支付给投保人的款项。如果投保人并非以享受爱尔兰税制的目的居住在爱尔兰,则其可以免于缴纳该种税款。

爱尔兰由于具有灵活的亲商规定和有利的税制,因此也是众多自保保险企业的重要选择。例如,爱尔兰政府授权的保险和再保险企业有权在其他欧盟成员国提供保险业务,因此也就增加了为全欧洲企业提供保险业务的潜在市场的规模。截至2010年4月1日,在爱尔兰共有119家再保险企业和特殊目的再保险媒介企业获得金融监管局批准,开展再保险业务。

爱尔兰针对从事人寿和/或非人寿业务的公司制定了不同的征税基准。爱尔兰税务机构颁布了详细的指导性规定,阐明了如何对人寿保险业务进行征税。某一保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业务是按照爱尔兰公司税规定对待的,尽管其与公司从事的其他业务具有相对独立性。对控股公司(类似于中国的股份有限公司)人寿业务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 计算的基础是转入非技术性账户的款项;
  • 转入未来分配资金(FFA)的部分将被视为是可税的股东利润,其他部分将被视为是属于股东的利润;
  • 每年转为股东的非分配储备金应纳税,因为其是被视作分配给股东的;
  • 不可补贴和可补贴的支出都将适用一般税务规则;
  • 可以对股东利润中所包含的爱尔兰股息收入进行扣减。

对概括保险,即非人寿保险业务的计税规则与在爱尔兰所从事其他行业的计税规则是相同的,但是在对投资收入、回收投资、技术性储备金和会计的固定利息准则的对待上有所不同。例如,税务署允许将对交易重要的投资,例如以监管资本要求目的进行的投资的利息,在计算保险公司可税利润时视为交易收入。因此,该种利息将是按照标准的公司税率12.5%而非25%计税。

一般保险的征税标准目前是3%(非人寿保险金),人寿保险金则是1%。2010年《金融法》作出规定,将退休金业务和再保险业务排除在了1%的人寿保险征收标准范围之外。该方案在推广爱尔兰作为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地点方面广受欢迎。但该征税额在投保事项被视为处于爱尔兰之外时并不适用。在如下情形下,某一保险的投保事项被视为是处于爱尔兰之内:

  • 涉及任何在爱尔兰注册的媒介企业的保险;
  • 为期4个月或较少涵盖旅行或度假风险的保险单,前提是投保人在爱尔兰领取保险单;或者
  • 在任何其他情形下,如果投保人常住爱尔兰,或者在投保人是法人而非自然人的情形下,投保人的总部或保险单所涉及的分支机构位于爱尔兰。

对于常驻爱尔兰的公司之间支付的股息,免于缴纳爱尔兰公司税。根据2010年《金融法》,如果将该种股息收入作为交易收入而对爱尔兰公司征税,且爱尔兰公司在外国公司持有少于5%的股本份额和投票权,则常驻爱尔兰的公司从外国公司处收取的股息也可享受该种政策。这会使保险业和银行业的公司受益。

(e) 作为伊斯兰金融业务汇集之地的爱尔兰

“爱尔兰公司”深深地意识到金融服务业对爱尔兰的重要性,以及爱尔兰金融在这个行业中的(重要)角色。例如,金融监管局已建立一支专门队伍,专注于对在爱尔兰设立的伊斯兰教法基金的授权工作。另外,爱尔兰税务机关在2009年10月份发布了一份税务简报,概述了在基金、租赁和保险行业内遵照伊斯兰教法的产品和结构方面的税务待遇。

对于在上述行业内遵照伊斯兰教法的产品和结构,这份简报强调了以下内容:

基金

伊斯兰基金管理与常规基金管理的最主要不同之处就是前者是遵照伊斯兰教法进行的。伊斯兰教法基金须任命一个伊斯兰教法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在所有有关伊斯兰教法的事务方面,以及所提议之投资是否符合伊斯兰教法方面向基金理事以及投资经理提出建议。

适用于爱尔兰受管制基金的爱尔兰总额累积征税制度不针对基金的利润或收益征税,但要求基金在发生特定可税情形时扣减税款。无论基金是伊斯兰教法基金还是常规基金,均须遵守该种规定。

Ijarah(租赁和租购)安排

对于涉及经营性租赁或租购安排的Ijarah安排,将按照与常规经营性租赁或租购安排相同的方式征税。涉及金融租赁的Ijarah Muntahia Bittamleek(伊斯兰金融机构采用的融资方式,实际上就是租购)安排,也将按照与常规融资租赁安排相同的方式征税。相应地,一家根据《通用会计规则》从事融资租赁交易的公司可以在特定短期租赁方面选择按照会计规则,而非现有税务规则征税,依照后者是无权获取资本补贴的。

如果所涉资产不是由不动产或不动产利益构成,则对Ijarah(租赁和租购)安排不会征收印花税。

共同担保(保险)安排

关于一般共同担保(保险)和再共同担保(再保险)安排:

  • 共同担保公司从投保人处收到的出资将按照可税收入加以对待。同样地,再共同担保公司从作为再共同担保安排成员的共同担保公司处收到的出资,也将按照可税收入加以对待。
  • 共同担保或再共同担保公司因管理、交易、权利主张和委托而承担的支出,以及任何有关上述内容的拨款,都将按照与常规保险/再保险公司所承担之支出相同的方式加以扣减;
  • 支付给共同担保或再共同担保公司的出资款项将按照与常规保险或再保险安排的保险金或再保险金相同的方式加以扣减;
  • 如果投保事项发生在爱尔兰境内,则在涉及依照共同担保和再共同担保安排发出的保险单或人寿保险单时须缴纳印花税。

    2010年《金融法》还制定了相关规定,以确保实质上等同于常规产品的伊斯兰教法金融产品在征税方面与常规产品享有平等地位。上述立法所涵盖的交易包括“信用交易”(类似于信用买卖或常规贷款安排)、“储蓄交易”以及“投资交易”(类似于结构性金融安排)。该种立法仅适用于以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具有正当商业目的的交易活动。

v.                  针对新建公司的免税政策

爱尔兰对新建公司有激励政策。于2009年1月1日或其后开始在爱尔兰从事贸易活动的,以及每个纳税年度的最终公司税不超过40000欧元的新建公司,在最初三个纳税年度中均免于缴纳公司税(包括资本收益税)。2010年《金融法》将该种激励政策的适用范围扩展到了2010年开始从事贸易活动的符合贸易规定的公司。

vi.                非爱尔兰居民的个人

由于非爱尔兰居民的个人须遵守爱尔兰征税方面的汇款标准(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均是如此),爱尔兰为他们提供了一项有利的税务制度。这意味着,在免除在爱尔兰就业所需缴纳的就业税以及在爱尔兰获取的所得和收益方面的税项之外,如果从外国所获取的所得或收益不被汇入爱尔兰,则非爱尔兰居民的个人也不需缴纳针对上述所得或收益而需缴纳的爱尔兰来源所得税或资本收益税。这确保了在谨慎税务计划的基础上,非爱尔兰居民的个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免于缴纳爱尔兰所得税和资本收益税。

另外,对于被位于欧洲经济区或免双重征税条约国家的雇主派到爱尔兰的非爱尔兰居民的个人,爱尔兰也提供了有利的减免税政策。符合条件的雇员可以向税务署申请以下列较大者为基础评估他们在爱尔兰就业所需缴纳的爱尔兰所得税:

  • 在爱尔兰赚取并收到的或者汇入爱尔兰的相关酬金;以及
  • 10万欧元与相关酬金中超过10万欧元部分的50%的金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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